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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第二季 雇主違反就服法罰鍰近二千件 非法聘僱居首 就服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2018-08-27)


  根據107年第二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1,974件,較去年同期1,895件、增加79件,另廢止聘僱88件較去年同期84件增加4件。雇主違法行為前三名分別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雇主違法行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最常見,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法聘用外國人,聘僱外國人或是外籍配偶前應查證身分文件,避免聘用到持偽證之外國人。
  另外,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草案,目前法制作業已送行政院進行審查;針對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將由每案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改為按人數處罰,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明,107年第二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784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46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206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9件。
再者為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有237件,廢止許可有10件;其中指派許可以外工作較多有164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3件。
  其餘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70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20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7件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還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雇主非法扣留或是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依法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各有1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