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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第二季 雇主違反就服法罰鍰2,683件 非法聘僱居首 勞動部重申依法聘用外國人(2019-09-18)


  根據108年第二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2,683件,較去年同期1,974件、增加709件,另廢止聘僱79件較去年同期88件減少9件。雇主違法行為前三名分別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勞動部重申,雇主應依法聘用外國人,聘僱外國人或是外籍配偶前應查證身分文件,避免聘用到持偽證之外國人。
勞動部說明,108年第二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982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43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328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7件。
再者為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有261件,廢止許可有13件;其中指派許可以外工作較多有168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5件。
其餘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77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18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6件。
5件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還有4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至於就服法第57條第8款「雇主非法扣留或是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雇主在1至6月並無違法案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