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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逾5千件 較前年減少600餘件 非法雇用居冠(2021-03-11)


  109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5,545件,較108年6,169件大幅減少624件,另廢止聘僱181件較前年減少22件;雇主違法件數最多的前三名為「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違法案件常見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以「幫忙」名義在店家做事,雖然沒有給予酬勞,但其實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被查獲時,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根據109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5,545件,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2,171件,違法件數較前年減少448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71件、較前年減少33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910件、較前年減少67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52件、較前年減少8件。
  再者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468件、較前年增加68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者,廢止許可有20件、較前年增加1件;第四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233件、較前年增加9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24件、較前年增加9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149件、較前年增加14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有40件、較前年增加1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4件、較前年減少5件。
  雇主違法項目還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4件、較前年減少11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0件、較前年減少2件。其餘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1件、較前年減少5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