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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船主指仲介超收費用 勞動部徹查 超收費用處10至20倍罰鍰併停業處分(2015-02-17)


  又傳出有仲介收取超額費用,勞動部再度強調,我國仲介公司依法僅能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俗稱仲介費)與服務費,向外勞則僅能收取服務費,仲介公司如有違規超收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依法處以罰鍰、停業處分,另情節嚴重者將予以廢證,令其退出外勞仲介市場。
  據了解,位於宜蘭縣仲介業者聯合發函漁船主,自2月1日起,聘僱一名外籍漁工要向雇主收取2萬6千餘元仲介服務費,收費明細包括登記費及介紹費、登報費、勞動部申請文件費用、外勞來源國文件費用及承辦人員的交通費等,引起南方澳等地船主反彈。
  對此,勞動部表示,將會發函請宜蘭縣政府儘速查證當地仲介業者收費情況,同時發函宜蘭縣蘇澳區漁會進行了解;另不排除詢問公平會同區仲介業者聯合漲價是否有涉及壟斷行為。
  勞動部指出,仲介公司如接受漁船主委託辦理引進外籍漁工等就業服務事項,依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規定,可向漁船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與服務費,其中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所聘僱外籍漁工第1個月薪資,如以基本工資計,即新臺幣1萬9,273元。
  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而且服務費不能預先收取,且須有提供服務的事實,才能向漁船主收取。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如有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處以超收費用10至20倍的罰鍰,另處3個月以上的停業處分,又如超收費用情節重大者,將予以廢證。
  另依仲介評鑑要點規定,仲介公司如有超收費用之違規情事,將扣除其評鑑成績,若連續2年評鑑成績未達70分而列入C級仲介公司,將不予換發許可證,不得再行經營人力仲介業務。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