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違規案例/104年首季 雇主違法致罰鍰587件 從事許可以外工作160件 籲合法使用
< 回上一頁 >

104年首季 雇主違法致罰鍰587件 從事許可以外工作160件 籲合法使用(2015-06-11)


  根據統計,104年第一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587件,勞動部一再強調,雇主不可將外籍看護工借給他人,或是帶至營業場所工作等,第一季被查獲160件違法,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勞。
  根據資料,104年1月至3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587件,較去年同期680件、減少93件,另廢止聘僱50件較去年同期29件、增加21件。
  雇主違法行為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最常見,勞動部說明,104年第一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224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21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160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2件。
  勞動部指出,針對有問題個案已要求被看護者赴醫院再次複評,以審視病患是否已康復不再需要外籍家庭看護工照料。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82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6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21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8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2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還有2件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