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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權益者保障條例 1/20立院三讀 外勞可於母國檢查 或來臺自願篩檢(2015-01-21)


  攸關外籍HIV感染者在臺居留權益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1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非本國籍愛滋患者入境及停、居留將不再受限,將於總統公布後3日內生效。
  有關外勞定期健檢項目修正,疾管署將於條例公告生效後,以行政命令方式刪除HIV檢驗項目。近期將發函各健檢醫院提醒預作準備,另外也將修改現行外勞健檢書表,增列相關宣導文字。
  此次修正重點,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刪除現行條文第18條至第20條。除非有第15條之1的特殊狀況,才能免經受檢人同意進行檢測。第16條規定,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後2年內,門診及診察費、藥品費等5項費用,予以全額補助,2年後健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及依健保法未能給付檢驗及藥物,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疾管署表示,過去將HIV納入外勞健檢項目,是因為原條例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居、停留達3個月以上的外國人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提出最近3個月內檢驗報告,這次將此一檢驗項目,由外勞來臺健檢中取消,未來只能在外勞只能在母國做檢查,或是來臺後自行篩檢。
  由於外籍看護工主要工作內容,是負責被照顧人日常生活起居,即使愛滋病的傳播途徑特殊,只要不透過性行為、血液或共用針頭就不會感染,但還是有部分雇主有疑慮,即使外勞入境前有做過篩檢,也無法保證來臺工作一段時間後不會感染。
  依據相關規定,除非外勞自願,否則仲介業者及雇主均無法要求外勞做HIV篩檢,此外,檢驗報告將直接寄發給外勞本人。各醫院受理篩檢前,外勞須提出同意書才能進行。
  立委楊玉欣等人並提附帶決議,在第18條至20條刪除案通過後,衛福部應會同外交部及移民署,針對因感染事實導致逾期居留外籍人士,以個案審查方式核發效期6個月內臨時停留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協助重新申請居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1年內為限;申請居留與歸化之體格檢查項目應去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