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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法》三讀 企業不得對申訴者終止契約 雇主未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罰鍰加重(2015-01-21)


  立法院將於23日休會,有關勞動部相關法案2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等修正案。《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對勞工申訴者權益保障,未來企業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契約,或對之做出任何不利行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罰鍰提高至30萬元至150萬元,屆期未給付者,可按次處罰。
 另外,外界關注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四項但書強制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據了解,因為未完成協商,所以本會期不會通過,但是這屆立委的任期到105年1月31日止,所以是否會完成修法仍有待觀察。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並擴大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預計將有670萬名勞工受惠。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從原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另主管機關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8條第1項,有關提升勞動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