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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4萬元以下徵才 薪資區間 建議不超過5千元(2019-03-20)


  《就業服務法》107年11月30日實施新規定,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薪資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為讓薪資未達4萬元的徵才能更明確,以利求職者應徵,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計3月21日發布解釋令,明訂要在「應徵前」就需讓員工知道薪資,同時發布「指導原則」,建議雇主薪資區間最好不要超過5千元。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規定實施至今並未有違法事件,但接獲多件陳情,發現有雇主到「面試時」才告知勞工薪資範圍。發展署邀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立法意旨應是要讓節省勞工的求職成本,應聚焦在「招募前」,因此近期將發布解釋令,明訂雇主招募員工時,應該讓求職者在「應徵前」就知道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否則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
 發展署指出,為利媒合效能,建議釐清雇主求才之職務類別以及所設定之工作任務,並據以適度調整需才規格條件,並調縮薪資範圍,以利有效聚焦求職求才雙方需求之期待,先前以發函並以問答方式向雇主宣導,21日會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建議雇主薪資區間上下不超過5千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