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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三讀 收容外國人最多15天(2015-01-27)


  立法院23日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配合大法官釋憲第七〇八號解釋文,將移民署收容外國人的最高天數,從60日改成15日。內政部指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有關外國人收容應符合「法官保留」原則之意旨,因此提出修法。
  內政部說明,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另新增條文,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以及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0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