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將至,當天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勞工休假,工資照給。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若國定假日當天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且應於勞工當月工資明細表載明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數額,以免不必要的爭議。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呼籲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