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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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勞工法令 排除適用投資抵減 勞基法罰鍰達百萬元 將據三事項綜合認定(2019-12-09)


  為督促企業落實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範,如企業同一年度違反勞基法罰鍰累計達100萬元以上,且其中單次被處50萬元以上,或違反職安法單次或累計被處300萬元以上罰鍰,經認定為重大違規,恐將影響企業申請投資抵減或補助,對於違法情節重大或累犯達到嚇阻作用。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企業最近三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稅額。
另為促進產業智慧升級,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至111年底前投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軟硬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範圍,亦得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或3%限度內抵減三年內營所稅額。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研發投資抵減者,也同樣排除近三年違反規定的企業。
 為使審核流程明確化,經濟部訂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據以認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或補助、獎勵的企業是否有違反勞工、環保或食安等法令且情節重大,自即日起生效。
  該要點規範,經濟部各機關應於每年12月底前提供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補助或獎勵的企業名單,通知各法律主管機關,相關部會將查核名單中企業於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法情事,於翌年1月底前函覆。
違法情事包括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以及環保、食安法令所認定的重大違規。至於違反勞工法令的認定,同一年度因違反職安衛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300萬元以上罰鍰,或同一年度因違反勞基法,累計被處100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50萬元以上罰鍰,即符合條件。
  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將組成審查會議,就企業違法情事,並考量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是否為可歸責企業事由、是否發生同一營業場所等事項,綜合認定是否為重大違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