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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月 台南市勞資爭議計1448件 近七成調解成立 九成七採獨任調解人方式(2019-12-10)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今年截至11月底止,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計1,448件,調解成立981件,調解不成立467件,成立率67.75%,案件量較107年同期1,586件減少138件,也較106年減少235件。勞工局表示,當中由市府所聘以獨任調解人處理者共有1,410件,採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則有38件,顯示高達九成七的申請人會選擇以「獨任調解人」的方式進行調解,以求能迅速解決爭議。
  「勞資調解」是勞資爭議發生後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經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協商,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以求迅速解決爭議的法定程序。當爭議發生時,勞資當事人一方可向勞工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並選定「獨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其中一種調解方式。
採「獨任調解人」方式者,由調解人一人擔任主席並主持調解會議,自受理至召開調解會約20工作天;「調解委員會」則由主管機關代表及勞資雙方所選任調解委員3人或5人所組成,自受理至召開調解會約42至49工作天。
勞資關係科指出,目前市府遴聘的調解人有36位,包含執業律師、曾任勞政主管機關的人員,以及取得勞動部核發認證者;另外聘有45位調解委員,當中有曾經擔任勞政主管機關工作的人員、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監事幹部、或者具有事業單位管理幹部5年以上,希望透過他們專業與熱誠,秉持公平中立立場,消弭勞資雙方緊張及對立情事,促使勞資雙方達成和解,避免爭議雙方耗費冗長訴訟時間及金錢。 
 「勞動事件法」將自明年元月起實施,目的為強化當事人自主解決爭議功能,亦將現行調解程序予以明確化及法制化,各級法院未來將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有法官及兩名勞動調解委員參與調解,協助勞工在調解階段爭取應有權益,免除冗長的訴訟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將進入審判由法官續行訴訟程序。
勞工局強調,未來仍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受理勞資爭議調解,不會因「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取消調解或拒絶受理,勞工局調解較法院更為簡便、迅速且免負擔費用,未來勞工申請調解會有更多元的選擇。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