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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3/24公告 檢疫無法辦理不核發許可地點不可更改(2020-03-25)


  勞動部24日正式公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對於先前辦理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遞補函及招募許可函,被通知「補正」的雇主或是仲介,可下載該計畫書填寫辦理補正事宜,待審查無誤後,勞動部將會核發許可函及該計畫書核備函,就可自國外引進移工。
勞動部3月17日曾公布「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範例,由於實施時間急迫,該計畫書尚未完成法制作業,今天正式公告該計畫書,較先前版本增列通報事項「雇主或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應提醒移工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辦理,並於每日下午二時前回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窗口。」需要檢附計畫書的應下載正式公告版本。
從國外引進移工在申請時需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由於實施時間急迫,該計畫書尚未完成法制作業,對於先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遞補函及招募許可函,勞動部都是通知雇主或是仲介要求「補正」計畫書,並無暫緩受理申請案事宜。
勞動部指出,「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除非必填欄位外,餘欄位均應確實詳細填寫,雇主如有未檢附、填寫不完整或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場所,經退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將不予核發許可。
雇主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中「住宿地點之規劃」倘勾選「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將退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為「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將依就服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許可,惟不管制其名額。
勞動部強調,雇主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填寫之「外國人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事後地點不能修改,雇主一旦填寫居家檢疫地址後,基於防疫考量即不得事後變更,後續將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勞工等相關主管機關訪視地點的依據。雇主如提供不實地址經查證屬實,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罰鍰、廢止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