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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墓節、兒童節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2020-03-27)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均為法定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而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另行擇日補假。
 今年「民族掃墓節」是4月4日星期六,剛好與「兒童節」在同一日,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因此今年兒童節在4月3日放假。
 勞工處舉例,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民族掃墓節4月4日遇星期六休息日應另外補假一日,該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補假在4月2日,則4月2日補假當天性質即為民族掃墓節之國定假日。事業單位如請勞工在4月4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事業單位如請勞工在4月2日民族掃墓節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應依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