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3月31日開放受理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防疫補償申請。民眾可採線上、郵寄或臨櫃等方式,向受照顧對象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可於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申請,民眾無須急於近期申辦。
受隔離或檢疫者防疫補償自3月23日先行開放受理申請,根據統計,截至109年3月30日上午8時止,已有1萬1,676件提出申請。
衛福部說明,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於照顧期間未支領薪資或未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也可以申領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蘇昭如指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考量,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人身自由雖未受到限制,但如雇主未給付請假期間薪資或家屬因照顧而無法工作維持生計,生活經濟將產生影響,故給予防疫補償。照顧者如原本即無從事工作(如退休、待業或家管等情形),就不符合照顧者防疫補償申請資格。
蘇昭如進一步說明,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包括「失能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失智者」、「身心障礙者中接受社區照顧服務、個人助理服務、或就讀國高中或五專前3年級者」、「國小學童或未滿12歲者」,或者「受隔離檢疫者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因確診新冠肺炎或其他因素無法工作,須由家屬請假照顧受隔離檢疫者」等情形。此外,照顧者必須是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或者民法規定的家長、家屬。
蘇昭如提醒,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均未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才符合請領資格。倘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如民眾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仍執意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進行非必要旅遊、或者發表不實陳述,引起各界誤解,導致民眾不願配合隔離檢疫措施,對我國防疫工作執行有不利的影響等情形,不符合申請資格。
蘇昭如強調,照顧者同為受隔離或檢疫者,僅得擇一請領防疫補償。受隔離或檢疫者由多位家屬照顧,每日僅得由一位家屬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