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12月13日起,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就)保的資格條件,由原需於單位任職滿1年,放寬為任職滿6個月。勞保局提醒,符合續保的被保險人,可主動要求公司向勞保局辦理續保手續。
勞保局說明,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修正,103年12月13日起,被保險人只要在服務單位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可於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