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部分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剛就業,其子女就學負擔仍然沉重,為減輕其經濟壓力,勞動部8日修改「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要點」,擴大補助對象,在受理申請截止日前,非自願離職的失業勞工,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申請截止日前已就業,但在前一年內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仍可提出申請。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09學年度第1學期(109年9月)補助自9月14日開始受理,至10月16日截止申請(以郵戳為憑)。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陳惠蓉說明,109年學年放寬補助資格,109年9月16日以前非自願離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109年10月16日已就業,但在前一年內(即108年10月16日至109年10月15日)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仍可提出申請。
除上述條件之一外,申請人及其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申請人至109年10月16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須有子女就讀於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者。
陳惠蓉說明,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額為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4,000元,私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6,000元,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13,6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24,000元。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