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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墜落發生 修訂「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強化搭乘作業安全 佩戴安全帶與安全帽(2020-09-10)


  為避免勞工使用起重機搭乘設備從事作業發生墜落災害,強化搭乘設備作業安全,勞動部日前修正「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明定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監督搭乘設備內人員確實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並修正「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要求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備妥搭乘設備供檢查機構查核。
  勞動部109年8月20日公告修正「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109年9月7日公告修正「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長李文進說明,目前全台約有1.2萬座移動式起重機,起重機多以吊物為原則,但對於作業性質屬於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者,像是路邊大樓牆面或招牌裝修等,可以用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乘載或調升勞工高空作業。
  李文進表示,從民國103年至108年期間,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共發生9件重大職災、造成12人死亡,進一步分析主要原因,多為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或是搭乘設備超過規定負重,且深入追查也發現搭乘設備未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的違反比例也相當高。
  李文進指出,從事搭乘設備作業具高度危害風險,已列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各檢查機構將嚴格查處,雇主應落實法令規定,以維護作業安全,若未遵守相關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若是發生死亡重大職災,則會有刑責;勞動部針對起重機吊掛作業進行勞檢,109年截至8月為止,勞檢1,955場次,有83件違規;108年則勞檢2,544場次,98件違規。
  李文進說明,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車輛駕駛有義務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之規定,新增「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35條第3項規定,起重機操作人員須監督搭乘設備內人員確實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及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另新增「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第15款規定,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備妥搭乘設備及其簽認報告等相關資料,供檢查機構查核,以強化搭乘設備管理。
  此外,李文進表示,由於移動式起重機每2年至少要定期檢查一次,因此將要求事業單位必須備妥搭乘設備及簽認報告等相關資料,供檢查機構查核,強化搭乘設備管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