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新增外展製造工作、修正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相關規定及新增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相關規定,並綜合考量本國勞工市場薪資水準等因素,勞動部修正就安費數額表,其中外展製造工作與農糧等農事工作就安費每人每月2千元,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每人每月3千元。
勞動部109年10月23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製造工作,雇主尚未指派外國人至服務契約履行地,或是服務契約履行地之事業單位未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2千元,另針對服務契約履行地之事業單位以附加案名額申請使用外展製造工作外國人,分別為5%、10%及15%引進名額,由雇主按使用人數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分別依次為新臺幣5千元、7千元、9千元。
同時,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屬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新臺幣3千元。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及魚塭養殖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新臺幣2千元,及雇主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新臺幣5千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