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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疫需要使勞工加班 符合事變條件 台中市去年共80家次 增加線上通報機制(2021-01-12)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新冠肺炎等等「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雇主配合防疫或復原重建工作,如有使勞工加班的必要,單日工時得不受一天12小時的限制,但事後仍應補給勞工適當休息,並加倍發給工資。勞工局去年度共接獲159家次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通報加班或停休,其中80家次為受到疫情影響。
  另為方便事業單位進行通報,「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台」已增加線上通報功能(https://bit.ly/3s8rdD7),可多加利用。
  勞工局說明,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出勤必要,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但雇主事後仍需補給勞工適當休息,若停止假期則應事後補假休息,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且延長工時加班費及停止假期工資皆應加倍發給。。
  此外,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使勞工「停止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除因配合防疫或振興重建必須外,日前臺中捷運發生連結器斷裂緊急排除故障,若狀況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且需緊急處理突發事故,亦符合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規定。
  勞工局指出,109年度共接獲159家次報送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致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累計通報960人次,其中80家次事業單位原因為受疫情影響,涵蓋752人次,針對通報單位將輔導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對於防疫產業也辦理入場輔導機制,去年起迄今已完成20場次。另配合中央專案,去年10月至12月間針對防疫產業執行專案檢查,共完成8場次。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能事先將工作預先安排,不採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方式,亦屬可行,另為使事業單位一次完整性掌握相關規定及保障勞工權益,特別整理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勞工出勤權益,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