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最長5年,身障者必須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讓身障者與家屬深感困擾,總統110年1月20日公布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110年1月22日起,身心障礙者其狀況若符合無法減輕、恢復或免重新鑑定者,與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免每5年換證,各縣市主管機關將核發「無效期」的身心障礙證明;預估有62萬名身障者受惠。
對此,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並不影響持重度身障手冊申請外籍家庭工資格。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有12項重度患者,可以直接持身心障礙手冊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該申請資格目前未改變;另由於新制身心障礙手冊,其障礙類別皆以阿拉伯數字區分為八大類,民眾不易了解是否符合以身障手冊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求才時,長照中心會給予審核。
現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有12項,分別是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衛福部表示,部分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依現行規定得於有效期滿後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每5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流程,恐增加民眾困擾及行政成本,為兼顧民眾權益並節省行政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仍應每5年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以利即時連結相關服務資源。
衛福部社家署副司長張美美說明,101年7月11日前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計62萬餘人,已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採分批換發5年效期新制證明,且採繼續換證為原則,身心障礙者並無須再到醫院鑑定,除非身心障礙者認為自身障礙情況改變時,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不過許多身心障礙者仍反映每5年換證1次,造成其困擾,且其障礙情況沒有恢復可能,這次修法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張美美指出,日前已與各地方政府開會溝通,就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行政作業進行規劃,會依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順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民眾辦理,首先為減少地方政府行政作業,民眾身障證明5年效期時間到了就核發無效期證明;至於時間未到者,民眾主動想要換發新的無效期證明,地方政府也會配合給予換發;針對有換證困難之民眾,亦將持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透過電訪、家訪、郵寄申請、領證服務及到宅換證等多元措施主動協助換證。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1957福利專線諮詢,或撥打全國地方政府電話詢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