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規定110年3月1日起,100人以上企業須訂定「母性保護計畫」,預估有3,500家企業適用,未訂計畫將會處罰3萬元至30萬元罰鍰。為使企業有依循之參據,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協助雇主落實法令規定,確保女性勞工之工作安全與身心健康。
勞動部110年2月20日公告修正「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該指引修正重點有增加育齡期女性勞工及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等定義,配合該辦法修正規定,擴大適用範圍、明定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新增雇主應填具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強化勞工個人健康評估及修正辦理適性工作評估醫師資格等,並修訂流程圖及附表(錄)。
其餘重點包括,將母性健康保護管理措施區分為一般管理措施及分級管理措施,作為實務執行之參據;經比對及篩選國際健康危害分類資料庫,將「具有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由20種擴充至30種列舉物質。
依母性保護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者包含: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者;2.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3.雇主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或暴露於職安法第30條第1項或第2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者。事業單位勞工在100人以上者,雇主應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表示,今年會針對100人以上企業需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進行輔導,3、4月時將會舉辦北、中、南各一場法令說明會,企業可參考職安署的指引撰寫「母性保護計畫」,指引之內容並非唯一之方法,事業單位可參照其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之方法規劃與執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