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仲介機構注意!配合《勞動基準法》第44條等規定之修正,除不得推介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從事危險或有害性之工作,年齡向上擴增,也不得推介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違者最重處30萬元罰鍰。
勞動部110年3月23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8條條文。
勞動部提醒,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推介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二、受理未滿15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三、推介未滿18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勞動部說明,仲介機構若推介15歲以上未滿18歲從事危險或有害性之工作,將會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再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何謂危險或有害性之工作,由地方政府認定。
另配合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等規定,修正變更許可應檢附文件之相關規定,明定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等文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