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移工多數不諳中文,為提升移工對於相關權益資訊知悉度,勞動部自110年4月起, 將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以移工的母語(包括印尼文、越南文、泰文)或英文翻譯摘要,並同時與中文函文正本一起提供,以使移工可透過翻譯版本知悉聘僱許可函或廢止聘僱許可函上所載重要事項,避免產生訊息落差。
勞動部指出 ,現行勞動部發給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在臺工作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上,均載有移工工作地址、聘僱許可起迄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重要訊息,對於移工定期健康檢查、申辦居留證或有涉及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等在臺管理事項影響甚鉅。
為確保移工能獲得個人聘僱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函等重要資訊,勞動部去年底先完成聘僱許可函的雙語翻譯,今年4月再完成廢止聘僱許可函的雙語翻譯。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員工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提醒,因移工個人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正本與母語翻譯版本將一併請雇主轉交,雇主於收到上述函文時,應確實轉交給移工,以免違反上述規定而受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