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除應循合法管道聘僱移工外,已聘有移工的家庭及事業單位,若遇到移工連續三天失去連繫的情事,應依法於三天內至勞工局、內政部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等單位辦理失聯通報,並可善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掌握移工查獲及出境資料。
根據台南市政府109年統計資料,截至12月底止,轄內移工總人數為60,934人,其中失聯通報數共計1,584人。行蹤不明移工類別,以產業類1,092人為主,佔其中69%;社福類492人,佔31%。國籍將近七成為越南籍,共有1,097人為各國籍最多,其次為印尼籍416人,泰國籍41人,以及菲律賓籍30人。
勞工局表示,如發生移工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依規定雇主須於3日內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內政部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缺一不可,若雇主未於移工失去聯繫3日後的3日內進行通報,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通報日數的計算,勞工局進一步說明,有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移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換句話說,當移工有上述情況,雇主即應於移工第3日曠工日起的隔日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程序。若通報的第3日,即最後一天碰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可順延1日。
舉例來說,如移工於110年4月6日(星期二)失去聯繫至110年4月8日(星期四)都未歸,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最遲應於110年4月12日(星期一)前通報。
勞工局指出,若移工離開雇主處的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縣市政府、經備案的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台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的情況,若雇主或仲介明知移工已於安置單位安置,仍故意提供不實資訊通報失聯者,恐違反就服法第5條及第40條規定,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且如因提供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就其公文書登載不正確內容時,另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工局建議,雇主、仲介在通報失聯移工時,應先確實做好查證,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