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定義更明確,勞動部函釋明確定義工程範圍,指定7項工程類型及其設施範圍,符合規定可聘請外籍營造工,包括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設施、運動設施、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工程與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工程;勞動部指出,民間營造工程仍照現行規定,經費需達10億元與工期達1年6個月。
根據統計,截至110年3月底,在台移工總數有71萬3,933人,產業移工有46萬6,539人,其中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有6,305人、重大投資營造業258人。
勞動部110年4月30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7-1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即日起生效。
同時配合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附表一。將「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新增的7種工程類型置於附表內,讓雇主得以勾選。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7-1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其中第1項第2款規定「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由於外界反映「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定義不明,造成工程單位不敢申請外籍營造工,致工程進度延誤,抑或是無人投標,因此勞動部進一步解釋何謂「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同時明列7種工程類型與設施範圍。
勞動部說明,第一種工程類型為「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設施包括航空站及港埠及其設施,或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第二種是「觀光遊憩設施」,設施包括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或觀光旅館等。第三種「運動設施」,運動設施包括經教育部體育署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等或運動產業園區。
第四種「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設施包括公園、兒童遊樂場、圖書館、公墓、殯儀館、市場、車站,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第五種「工業、商業 及科技設施」,設施包括複合式商場、購物中心、倉儲物流中心、檢測驗證中心或會展中心。第六種「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工程」,第七種「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工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