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疫情警戒標準升至三級,由於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勞動部指出,為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 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相關廠商,可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可不受單日12小時限制、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額度、也可以例外「連續工作超過6日」。
勞動部110年5月17日發函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廠商(如製造 、物流、通路商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應如何適用延長工時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相關廠商為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 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黃維琛舉例,像是與民生相關的防疫物資、民生物資的生產、製造、物流相關的行業,例如泡麵、罐頭、酒精,以及裝箱的紙箱,再到物流配送等,這些廠商都在這次的函釋範圍。
黃維琛指出,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 ,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 46小時之限度計算。
黃維琛提醒,有配合民生物資供給致有延長工時之需求者,雇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7天內給予補假休息。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