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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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私自在外打工 將依法廢止工作許可 消極容忍視同指派行為 籲雇主做好管理(2021-07-16)


  邇來有部分移工為賺取更多薪水,利用休假時間自行在外兼差打工,對此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提醒雇主,移工僅能依勞動部所核可的工作許可項目及地點從事工作,不可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工作,且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工作。
  過去地方政府訪查時,發現有部分移工基於想要增加收入的原因,利用下班後或休假期間到別處打工,一旦經查獲,除非法聘僱的雇主會受到處分外,勞動部也會廢止移工的工作許可,影響移工本身的合法工作權。
  至於聘僱該名移工的合法雇主,若沒有主動指派移工違法到他處工作,一般來說並不會因移工在外私自打工而受到罰鍰處分,但移工被廢止許可而須重新安排人力,也會因此受到牽連。
  雲林縣勞動處指出,移工為申請許可外的雇主工作,或者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或2款規定,由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並依同法第74條1項規定,令該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勞動處進一步說明,移工兼差打工,雇主雖未指派,但在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仍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將對雇主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請雇主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至於民眾未經申請許可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則會面臨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