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周84小時縮減為一周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預計有340萬勞工受益。
勞動部指出,修法通過後,明年起勞工每年國定假日19天也將配合縮減為12天,全年工時才減少48小時,因此雖然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未放寬,應不致影響企業界經濟運作及人力調度,勞動部將協助企業調適新工時規定,共創勞資雙贏。
勞動部表示,勞工周休二日是社會共同期待的目標,勞動部提出修法後,獲行政院大力支持,並密集拜會工商團體、勞團及六個直轄市長,尋求支持;雖然今天三讀版本是立委提案,只有縮短法定工時,但對勞工正常工時已是重要一步,勞工更可透過縮短工作時間,取得工作與生活平衡,提高勞動力,有助提升經濟效能。
立院三讀通過《勞基法》第4條、30條、79條、86條規定;其中最重要是勞基法第30條規定,明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將2周內2日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不過分配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且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雇主不得因正常工時修正而減少勞工工資,雇主如果違反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者,將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明訂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另雇主可視勞工有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