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15日完成長照服務法三讀,其中有關外籍看護工,長照服務法確定雙軌制,可由個人聘僱或是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同時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可申請補充訓練,該法有明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
今天通過的長照服務法共七章66條,據了解,長照服務法草案最初包含院版與立委提案在內,多達16個版本,在去年初通過初審,但是多項條文都保留協商,其中對於長照服務法中外勞的角色,有立委提落日條款,在法通過實施後6年或是9年後,外籍看護工併入由長照機構聘僱,禁止個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不過,經過協商後,已排除在長照服務法中訂定個人外勞看護制落日期限。
由於在長照服務法中只有明確訂長照機構設立或管理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法律訂之,並未敘明個人聘僱外籍看護工應如何處理,2年的緩衝期間還是照舊制,但是新法上路後仍有變數,是否會在其他相關法規再提禁止個人聘僱外勞,值得關注。
衛福部說明,長照服務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於99年由原衛生署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迄今歷經四年半時間、8次協商,針對最後未獲共識之第15條「基金財源」之爭議,最終經由表決方式終獲定案。雖增稅條款未列入此次法案內容,但明定「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2年後檢討」。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額度至少新台幣120億元,分5年撥充編列。基金來源包含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衛福部說明,長照法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並包括以下重要制度:1.整合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之整合式服務,各民間團體期盼已久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取得法源依據。2.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更可申請補充訓練。3.明定照顧服務員之長照專業定位;4.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資源;5.有關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首次納入服務對象;6.無扶養人或代理人之失能者接受機構入住式長照服務時,地方政府之監督責任。
衛福部說,長照服務法自公布後2年施行,期間還需完成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及目前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等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