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0年第二季資料,因「超收標準以外費用」被處罰鍰仲介家數有14家,較去年同期增加11家;勞動部重申,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對於移工不得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針對少數仲介對想轉換雇主的移工收取仲介費,以及因為疫情影響,邊境管控,外國人來台工作減少,需要工人的雇主收取高額的介紹費,勞動部表示,這都是不合法的。
依規定,移工轉換雇主,仲介公司僅可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得按月收取服務費,不得收取服務費以外的費用。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已屬違法,勞動部持續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查有違規收取規定以外費用,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以及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
根據110年1月至6月,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1,210家,罰鍰件數174件,仲介違法被罰鍰最多是「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有43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有30家,第三名是「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有20家、1家停業。
其餘依序是「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17家;「意圖營利非法媒介」有16家;「收受標準以外費用」有14家罰鍰、6家停業;「非法媒介」有9家罰鍰、2家停業;「報表未依規定填寫」8家;「未與雇主求職人簽訂契約」有2家;「不實廣告揭示」、「未設置足額專業人員」、「非法媒介,5年內再違反」及「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等各有1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