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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勤獎金 育嬰留停非足月者按比例給(2015-05-28)


  勞動部27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解釋令,明定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違者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明,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若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舉例而言,勞工自104年4月13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105年4月12日,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給付全勤獎金,但104年4月1日至12日之期間,勞工如已依約出勤提供勞務,雇主應按比例(12/30)給付全勤獎金;同時勞工於105年4月13日依約復職後,當月如未缺勤,雇主也應按比例(18/30)給付全勤獎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