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將處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為利雇主內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有所依循,勞動部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並提供相關範本置於
就業平等網站,以供事業單位下載運用。
黃維琛指出,雇主除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外,於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以審慎態度處理,調查過程須注意當事人之隱私,並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提供受僱者安心的工作場所。
黃維琛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