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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可選半日或小時計 擇定不得改(2015-06-01)


  為符合受僱者之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雇主也不得拒絕勞工申請,違者可處2到30萬元,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性平法》去年底修正、增加5天有薪產檢假後,接到許多公司、民眾詢問到底該如何給假?經討論後,考量孕婦產檢需要的次數和時間,明訂產檢假可以以「小時」或「半日」為請假單位,亦即5天產檢假可換算為10個半天或40個小時;但若勞工事先選定「全天」、「半天」或「小時」請假後,接下來再請產檢假就不得變更。
至於何種請假法對勞工有利,勞動部官員說要看勞工實際工作狀況而定,若公司實施彈性工時,半天可能要工作5小時,若勞工選以「小時」計,一次就得扣掉5小時產檢假額度;但若以半日計,一次僅扣半天。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