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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年限 由9年延至12年(2012-03-17)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第55條,於101年1月19日經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這次修正重點係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如家庭看護、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家庭幫傭、海洋漁撈等)之外籍勞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原來的9年延長為12年。

本次修正並未變更雇主引進外籍勞工之條件及程序,因此,不會增加在臺外籍勞工總量人數,也不會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勞動條件,對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整體而言,應具有正面助益。

勞委會表示,長年以來接獲民眾持續陳情反映應放寬外籍勞工累計工作年限,如家庭類外籍勞工與被看護者已建立熟悉之照護模式,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為12年,有助於照顧品質之維持;又如產業類外籍勞工正值工作熟練、效率最佳狀態之際,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為12年,可縮短雇主培訓時間,減少工作空窗期及降低勞資爭議。

針對外界反映外籍勞工累計期限延長後,將傷害外籍勞工權益及改變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乙節,勞委會表示,本條文修正後並未涉及外籍勞工人數及雇主申請資格,外籍勞工仍屬補充性原則,而且外籍勞工權益一向與本國勞工同等對待,同受勞工法令保障,並不因本次條文修正有所改變。

依現行規定,勞委會核發雇主聘僱許可期間為2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最長1年,故外籍勞工每次在臺工作最長為3年。爰於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之前提,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取消申請展延之程序,但其每次在臺工作期限最長仍維持為3年。

另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須繳納就業安定費,逾期繳納依現行法令應加徵滯納金,基於適度滯納金加徵比例及上限已足以達行政管理目的,故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之比率及上限,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並由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以減輕雇主經濟負擔。

勞委會表示,民眾針對本次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第55條規定如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  02-8590-2567  )。

 
發佈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如有侵犯版權煩請告知以移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