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即將到來,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4月4日兒童節、4月5日清明節為國定假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雇主於這2日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陳信瑜說明,周一及周二如為全時月薪制勞工的正常上班日,因今年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即成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使月薪制的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經勞工同意在這2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工作8小時以內,依法需加給1日工資;若有超過8小時部分,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發加班費;或者可經勞工同意,將4月4日及4月5日的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
勞動局提醒,基本工資自2022年1月1日起調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約定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68元,雇主如使部分工時勞工於兒童節及清明節2日排班、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給付部分工時人員的時薪不得低於336元,即168元乘以2倍。
雇主如未依法使勞工在國定假日休息,或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卻未加給工資,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及雇主姓名。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