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應立即糾正補救 不得因無書面申請而不處理違反將罰鍰(2022-05-17)

 

【外勞社記者五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發現,去年勞工申訴職場性騷擾案件中,扣除移送他機關案件,於診所環境發生職場性騷案件佔11%,主因這類職場環境較密閉、監視器死角多,工作人員相對少,導致疑似性騷擾行為較容易發生,而性騷擾行為人多為管理者或負責人。

勞動局提醒,雇主應善盡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與義務,於「知悉」後礙於行為人為管理者,甚至是負責人,未立即處理進行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一旦員工申訴,恐遭處以至少10 萬元以上罰鍰。

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並於「知悉」員工受有性騷擾情事時就應立即處理。

員工如以口頭或line 方式向管理者或負責人申訴,雇主可以請員工補正書面申訴書,而不是被動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申訴才處理,或因被害人未提出書面申訴書就不處理,都有可能違反法令規定而被開罰。

勞動局提醒,所有事業單位遇到員工申訴職場性騷擾時,首先應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小組進行調查並保密方式進行,訪談相關人等並做成訪談紀錄;調查委員應由勞資雙方組成,若疑似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管理者時,建議可請外部的專家學者協助調查提供建議。

前述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雇主,並提醒如對決議有異議,可於收到書面通知隔日起20 天內,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復。如調查屬實,也應對性騷擾行為人為相對應的懲處,另外相關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也要啟動,保護雙方當事人,避免接觸,例如座位區調整,並針對員工加強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及讓員工清楚知道申訴及救濟途徑,以及頒布禁止工作場性騷擾的書面聲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