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臺北報導】雇主在申請日前 2 年內,聘僱聘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或比例,其申請案將會予以管制, 由於疫情影響不可歸責雇主,勞動部調整管制作法,自 111 年 6 月 15 日起至疫情結束,行蹤不明人數超過裁量基準不予以管制,逾比率仍會管制,不過比率計算方式予以彈性調整,將行蹤不明比例之分母計算人數以未受疫情影 響前 3 年期間計算。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 111 年 4 月底,在臺 移工總數 66.6 萬人較 110 年同期減少 6.6%; 另依移民署資料,截至 111 年 4 月底,在台失 聯移工人數有 6 萬 4,573 人。 勞動部 111 年 6 月 15 日發函說明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 54 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 附表 1 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 裁量基準管制方式。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雇 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 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 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 之工作,其申請聘僱之日前 2 年內,外國人行 蹤不明人數或比例逾前揭裁量基準者,勞動部 將不予核發許可。
雇主聘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裁量基 準,事業單位雇主曾聘外國人 2-10 人,行蹤不 明 3 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 58.2%以上;雇主 曾聘外國人 11-50 人,行蹤不明 4 人以上或行 蹤不明比例 19%以上;雇主曾聘外國人 51-100 人,行蹤不明 6 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 7.6%以 上;雇主曾聘外國人 101-150 人,行蹤不明 7 人以上或行蹤不明比例 5.6%以上;雇主曾聘 外國人 151 人以上,行蹤不明 13 人以上或行蹤 不明比例 4.3%以上。
家庭類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二年 內,其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 2 人以上。 勞動部指出,為因應疫情影響,於 109 年 3 月 17 日起入國外國人人數大幅減少所造成之 衝擊,經審酌疫情影響屬不可歸責之特殊事 由,為衡平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管制手段與 目的,調整就服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裁量 基準管制方式。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 2 年內,其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逾裁量基準者, 不予管制,但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逾規 定比例者,仍進行管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調整行蹤不明比例之分 母計算人數為「以未受疫情影響前 3 年(即 106 年 3 月 17 日至 107 年 3 月 16 日、107 年 3 月 17 日至 108 年 3 月 16 日、108 年 3 月 17 日至 109年3月16日)之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年平 均值乘以 2」;至分子計算方式,維持不變, 即仍以申請日前 2 年內行蹤不明人數扣除已查 獲遣返出國人數計算。
勞動部提醒,自本函發文日(111 年 6 月 15 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就服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裁量基準規定外國人行蹤不 明人數或比例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