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階技術人力失聯不能遞補需重新申請
【外勞社七月十一日臺北報導】 「移工留才久任方案」自 111 年 4 月 30 日實 施,為讓雇主與仲介了解,勞動部辦理宣導活 動,第一階段宣導活動已截止,勞動部日前彙 整各方提出問題,補充整理一份新的問答集、 共有 15 題。
其中對於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 如已達 11 年又 8 個月以上者,勞動部將令釋 示其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之要件,另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其名 額不能遞補,雇主可續予使用該名額,需重新 申請。
根據資料,中階技術人力有 108 人提出申請 案,其中產業類 65 人、社福類 43 人,申請案 有 58 人撤案、不予許可 1 人、待審 45 人;目 前已有 4 人通過核准,3 名製造業(印尼、越 南與泰國各 1 人)、1 名海洋漁撈(菲律賓籍), 其薪資都是以每月 3.5 萬元聘僱,免除專業證 明。
勞動部表示,第一階段宣導活動已結束,目 前正進行第二階段宣導活動至 8 月,除製造業 外,宣導對象擴及營造業、長照機構、農業等 業別,並將邀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 參與;勞動部將第一階段宣導會較多人詢問的 問題彙整做出補充問答集。 勞動部指出,聘僱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時, 須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 或共用求才證明書。
另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 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 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 術人力 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 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 同一申請案件拆分不同序號並分別核發求才 證明書,雇主得持不同序號之求才證明書,申 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 11 年 又 8 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 雇主聘僱,勞動部近期將會令釋,對移工在臺 累計工作期間已達 11 年又 8 個月以上者,視 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 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
也就是已返回母國的移工,其在台工作年限已累 積達 11 年 8 個月以上者,視同已滿 12 年,可 直接聘僱回台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 術工作,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3 日內,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實施入國通報檢查。
另中階技術人力 應於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由雇主安排其至指 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若是中階技術人力因故 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入境,仍應自入境日起計 算上開規定辦理期程,不因聘僱許可尚未生效 而免除辦理入國通報或健康檢查之責。
對於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發生行蹤 不明之情事,勞動部指出,中階技術人員是指 名聘僱,需符合規定的資格,行蹤不明後不能 遞補,需重新申請,因此該名額後續不會管 制,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例如:中階技術 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得續予 使用該名額。
依審查標準第 63 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 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 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 3 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 幣 3.3 萬。勞動部舉例,僑外生經雇主聘僱為 中階技術人力 6 個月後解約廢聘,經原雇主或 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聘僱該名僑 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薪資應回歸為新 臺幣 3.3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