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紓困條例期間 製造業轉出名額不會扣總人數
【外勞社七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 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勞動部去年 6 月令釋指出,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轉換雇 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施行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由於勞動部並未重新令釋,因 此製造業雇主在核算配額時,在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勞動部 110 年 6 月 21 日公告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7 第 1 項第 4 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首先 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 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 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第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 109 年 3 月 27 日 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轉換雇主」。
勞動部說明,去年 6 月令釋時,將文字修正為「109 年 3 月 27 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因此該措施將會配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也就是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據悉,製造業移工轉出不會管控配額,近期不會修改,另已在研議疫情結束後,移工轉出名 額一樣不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