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七月十八日臺北報導】許多青年學子利用暑期打工累積工作經驗並獲取工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工讀生的各項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包括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且同樣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因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而有別,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規定,並注意「打工五要規範」。
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時的「五要規範」,包含「要達基本工資」、「要打卡(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和工資清冊」、「要勞、健、就、災保」、「要勞退」、「要全額工資(不得任意扣減工資)」。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元月起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 萬5,250 元,時薪則調整為168 元,雇主給付暑期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工資清冊應保存5 年,發薪時應提供工資計算明細給員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今年5 月施行,雇主除應於勞工到職當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外,也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局強調,即使未滿5人事業單位,雇主仍須為勞工投保健保、就保及職災保險,不因受僱人數多寡而有差別。
此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 條規定,雇主應提繳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也不可從薪資扣除,亦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須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局長張大春補充,性工法規定,雇主應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包含禁止性別歧視、防治職場性騷擾及提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若工讀生的工作時間屬於部分工時而非全時,則應遵循勞動部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原則上勞動條件應與一般勞工相同,僅部分假別如特別休假、婚、喪、事、病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得按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比例計給。
勞工局表示,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有關訂立勞動契約,雇主可參考勞動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如雇主因勞基法第11 條的事由欲資遣暑期工讀生,不論屬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雇主均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不得影響工讀生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