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三年且無招募面試紀錄 罰鍰 2 萬元
【外勞社記者八月五日臺北報導】民營企業總員工人數在 67 人以上,即應進用身 心障礙員工,比例不得低於 1%,未足額進用 部分,依人數繳納差額補助費。
台北市近期 出現首件企業因未足額進用身障者而遭裁罰 的案例,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近期將依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出 2 萬元罰 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 38 條規定,私立 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一 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規定者,依第 96 條 可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的企業,大多以 未足額進用人數乘以基本工資為金額繳納差 額補助費的方式,並無因此受行政處分的案 例。重建處副處長黃毓銘進一步說明,此次 裁罰的企業主因長達 3 年未足額進用,且發 函陳述意見時亦未提供期間刊登招募、面 試、進用的紀錄,此外,該處主動提供輔導 資源,亦未見企業主動積極申請,所應繳納 的差額補助費也未按期繳納,甚至後續移送 強制執行,綜合各項事由認定為無正當理由 違反身權法裁罰,也是全國首例。
勞動局表示,為鼓勵企業足額進用以符法 遵,現已提供企業各項協助獎勵措施,包括 「職務再設計」服務,由專家進場評估,透 過重新設計或安排進行職務流程改善,以及 提供輔具等,雇主及勞工均可提出申請。
員 工總人數在 5 人以上 66 人以下的非義務私立 機構,進用身障者逾六個月且實際工作地在 台北市者,每名可申請 5 千元超額進用獎勵 金,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 30 個月為 止。
勞動局並強調,義務進用企業並非繳納差 額補助費即可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 他規定,建議應從企業內部職缺的合理調整 積極展開招募進用身心障礙者。企業可電重 建處(02)2338-1600 分機 5303 至 5308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