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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 應訂定工作規則 人數包含本、外籍 違者處 30 萬元以下罰鍰(2022-10-03)

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 應訂定工作規則

人數包含本、外籍 違者處 30 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社九月十六日臺北報 導】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即應 就工時、休假、津貼及獎金等部分訂定工 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內部公 告,明定公司規範制度。若勞工違反規定, 應將相關懲處、輔導改善列入紀錄,才符 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所規定情節重大,不 可逕自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解僱勞工。

勞基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 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 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應制定內容包括工時、休假、工資、津貼 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福利等。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包含本、 外籍員工,未依規定制定工作規則,嘉縣 府會先糾正,請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如未 改善將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日前有勞工因工作屢次遲到被公司記警 告一次,擔心因此被公司解僱而向勞青處 諮詢,經該處調查發現雇主以工作守則懲 處勞工並無不可,然而該公司僱用勞工人 數達 30 餘人,卻未制定工作規則,認定仍 屬違反勞基法規定,裁罰 2 萬元罰鍰。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僅是最 低標準規定,公司內部規範制度,則需要 透過制定工作規則,讓勞動條件與紀律制 度化,例如請假程序、獎懲標準、升遷方 式等,藉此激勵員工,也有助於管理,避 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此外勞工工作若屢次遲到,公司不得逕 以曠工扣薪或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資遣員 工,勞青處表示,工作規則應訂定明確的 標準,並建議將相關的輔導機制也列入, 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達一定次數,才符合 勞基法第 12 條所規定情節重大,雇主得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無需加發預告期間 工資及資遣費。

勞青處補充,公司訂立工作規則前,可 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工作規則範本,再依工 作實際態樣訂定工作規則,但內容不可低 於勞動基準法,如遇爭議事項,建議與勞 工協商,避免不必要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