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非法僱用外國人 無支薪亦屬違法
合法移工下班自行兼差 將廢止聘僱許可
【外勞社九月廿六日臺北報 導】部分民眾因不熟悉就業服務法相關規 定,誤認為只要是合法移工即可僱用,台 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未經許可聘用他人 所聘僱的外國人,無論是否有支薪都屬違法,呼籲民眾聘僱移工之前務必向勞動部 申請,切勿聘僱未經許可或他人所聘僱的 外國人,違反規定最重將處 75 萬元罰鍰。
有些合法申請來台工作的移工因想增加 收入,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 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勞動局 表示,移工常認為打工時間很短,也不會 影響隔日的工作,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服法 規定。而民眾也常誤認,以為既是「合法」 移工,也檢視居留證,可以在台工作,卻 不知僱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也是違法的 行為。
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 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 人,勞動局高寶華強調,聘僱移工應循合 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 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的合法在 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 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 必須返國,影響原有合法的工作權益。
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 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服法 第 57 條第 1 款、第 44 條規定,依同法第 63 條第 1 項都是處新台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是從 15 萬起 跳,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若 5 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將會涉及刑事責任。 高寶華呼籲,民眾切勿聘僱或容留未經 申請許可的外籍人士、外籍學生、逃逸移 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 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