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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移工一站式聘僱居留服務 明年上路避免移工居留逾期 將辦線上說明新措施(2023-12-04)

在臺移工一站式聘僱居留服務 明年上路避免移工居留逾期 將辦線上說明新措施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廿四日臺北報導】由於曾有雇主或仲介未協助移工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致移工被迫出國無法在台工作,為避免該類情事一再發生,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共同規劃「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在申請接續聘僱或是期滿續聘時預先取號,再向移民署線上申請居留事務,該措施預計 113 年 1 月 4 日實施。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移民署並得限期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

         根據移民署規定,移工居留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 30 日內申辦;若移工工作期滿未即申獲勞動部展延聘僱許可,雇主可檢附勞動部收文證明、護照、居留證影本、在職證明、委託書等文件向移民署辦理展延報備。

         今年移民署受理多起移工陳情,因其人力仲介公司疏忽未代其辦理延期致使逾期居留,進而遭受裁罰或經限期出國,由於有移工團體陳情、立委關注,為減少發生此類情事,勞動部與移民署共同合作防範。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後,因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協助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致生逾期居留情事,將在雇主或仲介申請續聘僱或是期滿續聘時,增加應備文件,在申辦時預先向勞動部取號,再向移民署線上預約申請延長居留或變更居留,待完成取得聘僱許可後,也完成申辦居留事務。

         勞動部指出,新措施需修正相關法規,包括轉換準則與文件效期,預計 12 月底前完成,因此,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將於 113 年 1 月 4日正式實施。

競業禁止需有合理補償 提醒雇主非簽了就有效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廿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表示,近 3 年有 300 多件競業禁止訴訟,提醒雇主,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同時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勞動部勞安所勞動關係研究組長陳旺儀表示,現今新創與科技產業逐漸盛行,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 4 要件,包括:第一,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第二,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第三,競業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第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 規定,雇主提供的每月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 50%。

         勞動部勞安所助理研究員顏雅婷說明,爬梳修法後歷年法院判決,相關案件近 3 年有 300 多件,平均 1 年 100 多件,勞方和資方都有提出,其中以高科技業的研發工程師最多。

         顏雅婷指出,實務上對於上述 4 要件的效力還是會有不同見解的判定標準,其中第一項「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及第二項「勞工是否能接觸營業秘密」比較容易判斷;但第三「競業規定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和第四項「雇主是否給合理補償」較難判斷,但一般來說只要雇主沒有給合理補償,競業條款就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