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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雇主聘家看有薪資補貼 勞動部提醒 8/11 前主動申請;春節假期逢發薪日 勞動部籲雇主提前發放(2024-01-24)

經濟弱勢雇主聘家看有薪資補貼    勞動部提醒 8/11 前主動申請

【外勞社記者一月十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符合經濟弱勢雇主資格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有效聘僱期間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年 8 月 9 日,家庭看護工薪資每月 2 萬元以上,勞動部給予每月 3,000 元薪資補助,雇主須主動提出申請補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因應家事移工自111 年 8 月 10 日起調整每月薪資至新臺幣 2 萬元,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提供薪資補助,其中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每月補助 3,000 元,最多補助 3 年,最高補助 10 萬 8,000 元。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經濟弱勢雇主資格,包括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發展署提醒,雇主只要發現符合資格或是就安費被勾稽免繳,即符合經濟弱勢,且自 111年 8 月 10 日起給予家庭看護工薪資不含加班費達每月 2 萬元,有效聘僱期間為 111 年 8 月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 日之間者,應於 114 年 8月 11 日前主動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不含加班費應達2 萬元以上)。

春節假期逢發薪日 勞動部籲雇主提前發放

【外勞社記者一月十日臺北報導】113 年農曆除夕(2/9)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 2/10-12)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勞動部呼籲雇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同時會發函 7 大工商團體,轉請會員配合提早發薪,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工資給付日由勞雇雙方約定,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 1 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 25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至遲於次月 10 日給付。

          黃維琛強調,工資給付日遇假日,若採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作業,假日仍可如期入帳;至於採現金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發放;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黃維琛說,很多事業單位發薪日是在 10 日,今年遇到農曆春節連假,雇主若不能提早發薪,至少要在原發薪日發放,雇主如有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