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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反勞基法企業 97 家上榜 出勤紀錄多次違規 將逐次提高罰鍰(2024-03-28)

臺北市違反勞基法企業 97 家上榜

出勤紀錄多次違規 將逐次提高罰鍰

        【外勞社記者三月六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今年 1 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 97 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 684 萬元,其中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遭罰 100 萬元為最高。勞動局強調,若違法次數不斷累積,將加重罰鍰金額,若屬上市櫃或僱用人數達百人企業,第五次違規罰鍰將從 80 萬起跳。

          勞動局提醒,出勤記錄為雇主給付勞工工資的重要依據,雇主應依法置備及覈實記載至分鐘為止,避免一再受罰。

          此次公布名單,為今年 1 月間受處分,包含去年執行勞動部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醫療院所及國道客運專案勞檢對象。

          1 月份罰鍰金額前 5 名,以光寶科技遭罰100 萬元最高,其次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60 萬元,其他依序為臺灣航勤 30 萬元、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30 萬元,以及金田餐飲 20 萬元。另外也有部分長照機構因違反出勤紀錄以及第 36 條第 1項「一例一休」規定受處分。

          勞動局表示,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 5 名,以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工資為首,計有 24 家,佔 24.74%,其次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有 23 家,佔 23.71%,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有 20 家,佔 18.56%,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有 17 家,佔 17.53%,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則有 16 家,佔 16.49%。

          勞基法第 30 條明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如未依規定置備,將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若未記載至分鐘為止,罰鍰自 2 萬元起跳,最高可罰至 100 萬元。

          目前臺北市政府針對違反勞基法裁罰基準,將雇主或事業單位依規模區分,其中上市櫃、資本額 8 千萬以上,或僱用人數達100 人以者屬甲類,其餘則為乙類。甲類企業首次違反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罰鍰為 2萬元至 20 萬元,第二次則提高至 10 萬元至40 萬元,後續再違反同一條款,分別從 30萬元、60 萬元起跳,如為第五次違規,就會提高至 80 萬元至 1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