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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育嬰假試辦計畫 5 月 9 日正式上路 參與成果列參獎事項 政府助找臨時人力(2024-05-17)

 彈性育嬰假試辦計畫 5 月 9 日正式上路

參與成果列參獎事項 政府助找臨時人力

        【外勞社記者五月八日臺北報導】回應各界建議,勞動部再修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增列勞雇相關權益,並將申請時間延長至 5 月 31 日,事業單位可依據試辦原則擬定符合自身需求的計畫,雇主可享公立就服單位媒合服務、參選政府獎項增加事蹟。

          立委與民間團體近期反覆呼籲親職假、照顧假應彈性化,也已有多個版本的草案送入立院,勞動部為回應各界期待於今年推出「彈性育嬰留職停薪」的試辦計畫,有多位立委建議應擴大彈性、增加誘因,邀集婦女團體與有關部門討論後,勞動部於 5 月 7 日發出修正後的試辦計畫原則。

          依據新的試辦原則,辦理日期延後至 5 月9 日開始至年底,但企業可斟酌需求調整試辦期。有意願參與者,可在 5 月 31 日前將研擬的計畫送交勞動部,內容要包括對象、試辦期間、請假長度、申請彈性育嬰留停的次數、申請程序、得中止試辦之情形。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針對試辦對象部分,不再強調特定工作類型,按照目前法規有 3 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都可參加,但是事業單位可自行決定參加試辦者的範圍(特定部門或工作類型)。

          《性別平等工作法》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育嬰假的請假時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最多可以請 2 次較短的育嬰假,但也至少要在 1 個月以上,這也是民團認為不符社會現況之處。因此試辦計畫建議請假時間以 5 日或 7 日、申請次數以 3 次為原則,但可擬訂最短單日或更多次數。

          申請程序則以受僱者 5 日前書面提出為原則,但也可以少於 5 日。計畫中可以先明訂中止計畫的重大事由。勞動部也規定,受僱者依該單位的計畫提出申請,除非在計畫中已先明定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拒絕。

          黃維琛也說明,已先邀請有意願參加的 64家事業單位舉辦說明會,說明請育嬰假的員工仍比照現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註記、申請津貼與薪資補助。試辦原則也增加勞雇雙方權益內容,雇主依性工法在員工育嬰假期間,可免繳社會保險費用,如因員工請假有短期人力需求,可運用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服務協助媒合,試辦成果也可列為參選經濟部或勞動部各獎項的「營造友善職場工作環境」事蹟。而受僱者參加彈性育嬰留停,還是可以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並依就保法請領育嬰留停津貼與薪資補助。

          黃維琛表示,目前有意願參與的私人企業有 56 家,企業規模從5 人以下的小公司到500人以上的大型企業都有,甚至有公司提出非常有彈性、不限次數的方案,重視社會責任的公司也頗有意願爭取相關成果。

          黃維琛強調,試辦重點是希望了解實際執行狀況,哪些部分會卡關?對人力運用的影響?因此只要提出比目前更有彈性的方案,都非常歡迎,也鼓勵參與的員工和事業單位無論順利試辦或提前中止,都能提出回饋作為後續修法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