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確定可比照製造業模式申請引進外勞,勞動部現在進行修法預告程序,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之資格,需先由農委會認定,其外勞核配額度確定為25%、就安費每名2千元,並可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外勞核配比率最高可達40%,同時屠宰場外勞入國滿3個月起,每3個月須接受定期查核機制;預計明年1月初公告實施。
勞動部12月8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者可於12月21日前向勞動力發展署陳述。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法是考量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屠宰業依規定得聘僱外籍勞工,針對相同製程,已依《畜牧法》規定登記成立之屠宰業之雇主同意其聘僱外籍勞工,並明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之工作內容、雇主資格條件、申請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
根據草案預告內容指出,配合開放農業相關工作可引進外勞,這次增設第5章之1屠宰工作,新增第4條第3款規定,配合開放屠宰業引進外國人,明列屠宰業之工作內容。
基於明確性原則,新增第19條之1條文,訂定屠宰工作之內容,以符合屠宰工作開放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並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之資格需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另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屠宰業資格進行實地查核。
新增第19條之2規定,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25%。
鑑於屠宰工作型態與製造業相同,明定屠宰工作其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按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可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至40%。
另外這次修法配合實務需要,修正部分規定,如將箱網養殖及其有關之體力工作明確列入第一款海洋漁撈工作內容;還有修正第14條之7規定,依規定雇主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招募外國人,雖雇主尚未提出申請,應將上開得有申請權利之人數納入所聘僱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