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家庭看護調派機構 仍須符合生照規範(2016-01-14)


  個人聘僱的家庭看護工,隨被照顧人入住養護機構的情況相當常見,不過日前發生有家庭看護工在機構內提供勞務,卻因床位不足只能打地舖的情形,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將列為加強稽查重點,提醒雇主如被照顧人有入住機構的需求時,應依法申請變更工作場所,也必須符合生活照顧管理的規定。
  外勞服務科長盧志銘表示,104年9月依照勞動部規定訪查轄內養護機構,其中有39位是由家庭看護工調派,大部分都符合生管規定。由於社會局每年都會針對安養機構規劃跨局處的例行稽查,勞工局也會配合執行,訪查時除在現場了解是否有依規定申請調派外,也會了解生活管理事項,例如有無自己的床鋪或機構內有提供陪睡床,記載於訪查紀錄表中。
  勞動部之前已放寬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的期間限制,最長以6個月為限、不限次數,3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8個月。他也提醒雇主,申請調派須取得許可,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第一次違反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再違反將廢聘。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